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文件

穗组通[1987]66号


关于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市各部、委、办:

  为了配合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做好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审批工作,现呈报和审批手续规定如下:

  一、任命市属局级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先由在单位按市委组织部穗组干(1986)194号《关于严格履行干部免报批手续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市委经济工作部呈报。

  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企业的经济技术负责必须从经济技术资格和管理能力方面对拟任职的人员进行考察。总工程师的考察由市科委科技干部处负责;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考察由人事局社会科学专业干部处负贵。市科委科技干部处和市人事局社会科学专业干部处根据市委经济工作部的通知,按分工进行考察后写出考察材料,并提出使用建议,送市委经济工作部。

  三、市委经济工作部根据市科委科技干部处和市人事局社会科学专业干部处提供的考察材料和使用建议,综合分析后提出审核使用意见,送市委组织部汇总上报市委讨论决定。

  四、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的决定,拟发任职意见通知,主送市政府党组,抄送市人事局党组。按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86)34号文颁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依法律规定办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市长签署的任命书,市人事局下发任职通知。

  市属局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任命,先按归口向市委组织部或干部分管部门呈报,然后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广州市委经济工作部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 州 市 人 事 局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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