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男,52岁,高中文化,某疗养院办公室副主任,因对疗养院党委人事安排不满,不接受分配的宣传教育工作,且以找院长提意见为名,捏造事实,攻击领导,在职工中造成极坏影响,被单位辞退,王某不服,向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
王某诉称:单位对其所在的辞退决定不符合国家人事部的文件精神,要求撤销单位的辞退决定,恢复其工作权利和名誉,补办套改工资手续并补发工资、补贴及院内创收发放的奖金。
疗养院辩称:王某对院党委的人事安排不满,1998年3月1日晚王某到院长宿舍反映情况,交谈中,王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捏造院长与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说“院长拿着我的材料到处吹,到处念,不觉得脸红吗?”“你院长算老几”等言词过激的话。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王某在个人私欲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目无组织纪律,无中生有地陷害他人,影响院内的正常工作,在全院职工中造成极坏影响。根据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款和某疗养院上级部门劳动纪律之规定将王某辞退。
三、经查明的案情
经查:王某于1998年3月1日晚在与院领导谈话过程中因态度不冷静,捏造事实,攻击、诽谤院领导,在院内造成不良影响。院里将王某和院长的谈话内容整理送各科室讨论,根据各科室的意见,经院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后,对王某作了辞退决定。
四、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查清事实后认为,王某在与院领导谈话中虽然谈了一些不负责任,不利于院内团结的话,但疗养院以此为依据对王某作出辞退处理事实依据不够充分。经反复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疗养院撤销对王某作出的辞退决定,王某本人同意按照院内退养规定办理退养手续;疗养院补发王某的工资、福利等共计1.5万元。
五、评析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王某虽然捏造事实,说了一些无中生有的话,对院领导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并不构成辞退的条件,院方的处理显然证据不足。不符合现行的人事政策。从中我们应该看到任何单位在对职工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准确把握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大小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样才能作出正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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