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5〕173号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及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人:黄志伟,联系电话:83551200)

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5〕2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及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为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对评审结果的知情权,现就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其中,评审通过人员的通知方式,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规定进行;评审未通过人员的通知方式,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向申报人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

    二、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获得通过的人员,由承担组织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以适当方式通知申报人;未获通过的人员,由承担组织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向申报人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

    三、各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及考核认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文的精神,认真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协助,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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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zpi.gov.cn/gzpi07/zcgz/200712/t20071213_588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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