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8〕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与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市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的决定》(穗府令〔2008〕第1号)明确了我市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继续教育管理的对象、形式、考核要求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1号令的要求和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发〔2007〕96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的登记考核与验证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素质与创新能力,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与验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二、根据《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求,从2008年起,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将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修养与发展”、“创新思维与创新力开发”、“开放广州·和谐广州”、“文化艺术修养与行政能力”和“公共危机管理”等课程为主要内容。公修课培训一般采取到继续教育基地集中面授学习或网络课堂学习两种形式进行。我市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十一五”期间,除每年需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外,必须选修并完成不少于两门以上公修课的培训学习,其中,中小学教师在新一轮继续教育周期内需完成“公共危机管理”公修课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公修课学习。

    我局“十五”期间布置的公共必修课课程培训,其有效期至2008年7月31日截止。

    三、继续教育常规验证和晋升(或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周期验证每年一次。继续教育证书的复验时间安排在每年4至7月间进行。我市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与验证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仍按《关于做好我市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的通知》(穗人培〔2002〕9号)执行,其中,我市中小学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的具体工作程序按《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的通知》(穗教组人〔2002〕19号)和《关于做好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穗卫科〔2003〕23号)精神执行。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与验证工作,是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管理措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要条件。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积极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承担继续教育任务,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

 

 

 

二○○八年三月四日

    (联系人:易志云,联系电话:83126140)


 

 

                                                    

 

 

 

 

 

 

 

 

 

 

 

 

 

 

 

 

 

 

主题词:人事  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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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zpi.gov.cn/gzpi07/pxjy/zyjsry/200803/t20080307_677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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