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纳入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范围的迁入市区常住户口的人口,实行《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卡》(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卡》)管理。“农转非”迁入的,应同时具有“农转非”计划指标卡(仍按穗计社〔1991〕51号文管理)。没有《指标卡》的,除本细则第二条(二)款规定的人外,一律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二)《指标卡》由市计委印制,并根据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将《指标卡》分发给各分管部门(省各分管部门的《指标卡》由省计委分发),由各分管部门具体填发。 (三)《指标卡》一式两联(存根联和户指口指标凭证联),由分管部门按一人一卡审批。具体程序是: 一、 属市公安部门审批的 (1)市公安部门发给被批准迁入人口《批准入户领取准迁证通知》,对应交纳增容费的迁入人口,同时发给《缴交广州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迁入人口持《通知书》去市控人办开单到指定的银行交费; (2)被批准迁入人口持《批准入户领取准迁证通知》到市公安部门领取《准迁证》和《指标卡》第二联(应交费的迁入人口还应持已交费的凭证)。《指标卡》由公安部门填写,并在“审批部门”一栏加盖公章,留下《指标卡》第一联(存根联); (3)被批准迁入人口迁来户口后,凭《准迁证》和《指标卡》第二联以及有关迁移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手续。派出所收存《指标卡》第二联和《准迁证》,按规定给予登记入户; (4)需办理粮食关系的迁入人口,持户口簿和有关材料到市粮食局办理粮食关系。 二、属其他部门审批的 (1)审批部门填写好《指标卡》,并在“审批部门”一栏加盖公章,留下《指标卡》第一联,将《指标卡》第二联连同《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三份)等批准证明发给被批准迁入人口(应交纳增容费的迁入人口,同时发给《通知书》); (2)被批准迁入人口回原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和粮食关系(应交纳增容费的迁入人口,应同时去市控人办开单到指定的银行交费); 〔3)被批准迁入人口迁来户口后,持《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三份)和《指标卡》第二联以及有关材料(应交费的迁入人口还应持已交费的凭证)到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审核,市控人办查验《指标卡》和交费凭证后,收下一份《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在另两份通知上加盖“广州市公安局户口验讫章”; (4)被批准迁入人口持已加盖“广州市公安局户口验讫章”的《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两份)和《指标卡》第二联以及有关迁移证明材料去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手续,派出所收下一份《进入广州市落户通知》并收存《指标卡》第二联,按规定给予登记入户; (5)迁入人口持户口簿和有关材料到市粮食局办理粮食关系。 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部门分管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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