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办,各有关单位: 原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外事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办指引》、《广州市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办指引》、《广州市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办指引》等3个文件(穗人发〔2006〕117号)已届期满,现根据有关规定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实施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三、受委托实施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 四、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申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教学资格),第(三)款中“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要有聘请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申请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可从www.gzfeb.cn或http://guangzhou.caiep.org下载,也可由广州外国专家信息系统生成);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合同中应有医疗、意外保险(商业)条款; (六)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外,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属第四条“申请条件”第(一)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属第四条第(二)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 属第四条第(三)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第四条第(四)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属第四条第(五)款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广东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直接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其他在穗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申请单位应由外国专家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可在广州外国专家网站(http://www.gzpi.gov.cn/gzfeb/)上注册、登录系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允许申请单位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系统办理情况栏目中注明或在5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受理的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5日,但应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正的;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3、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决定送达通知书》,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予以行政许可的,发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加盖公章、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行政授权人签字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四)办理职业(Z)签证 聘请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有效护照复印件,填写《外国人入境审批表》(可从www.gzfeb.cn或http://guangzhou.caiep.org下载,也可由外国专家信息系统生成)向广州市外事办公室申请《邀请确认函》。拟来穗工作的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广州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邀请确认函》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五)办理《外国专家证》 1、持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在入境后15日内,由聘请单位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人存根》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 2、已在华工作但因各种原因需要转换工作单位或我市急需的高层次外籍人才未能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须在转换工作或入境后15日内,由聘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 (1)入境前已取得职业(Z)签证或入境后已办理了居留许可的: ① 提交《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② 交验护照、职业(Z)签证或居留许可,提交复印件; ③ 提交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照片2张; ④ 提交聘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⑤ 聘用协议(合同)。 (2)未办理职业(Z)签证或居留许可且为我市急需高层次外籍人才的: ① 提交《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② 交验护照、签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③ 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④ 提交聘用协议(合同)或委任书复印件; ⑤ 提交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 提交聘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⑦ 提交近期大1寸免冠照片2张。 注: 1、以上材料应在外国专家信息系统上传电子扫描版,在领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时须提交纸质版,均1式1份,原文如为外文需附中文翻译件;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可从www.gzfeb.cn或http://guangzhou.caiep.org下载, 也可由外国专家信息系统生成; 3、如有家属随行,交验家属护照、签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小1寸照片2张/人,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4、护照、居留许可、签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明等复印件及翻译件,均需加盖聘请单位的公章; 5、如申请人是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董事,则不需提交聘用合同或委任书,而需附上公司章程、股东证明等材料; 6、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材料(如会计师、律师等)复印件; 7、聘用双方合同中应有医疗、意外保险(商业)条款; 8、转换工作单位的申请人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信、《外国专家证》或其它工作证件的注销证明。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与聘用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可持聘请单位公函、聘用合同(委任书)复印件及《外国专家证》申请延期。 专家转换工作单位须交回《外国专家证》,新聘单位应为其重新办理《外国专家证》。 专家离职出境前,聘请单位应收回《外国专家证》并交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统一注销。 七、其他事项: 来穗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办理《外国专家证》后,凭《外国专家证》到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八、申报材料受理点: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外国专家服务部,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7楼,电话:83568051; (二)《邀请确认函》:广州市外事办公室护照签证处,地址: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5楼502室,电话:83172462。 (三)《外国人居留许可》: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解放南路155号6楼。 本指引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办指引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受理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委托受理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 四、实施说明: 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包括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单位;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231号),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独立实施广东省内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许可事项,其余文教类外国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的许可事项仍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实施。 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在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包括外籍教师、外籍管理人员、外籍教练、外籍乐队成员等。 凡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半年及以上合同,向对方支付工作或劳动报酬的均须资格认可。 五、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邀请确认函》、《外国专家证》及《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制度;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1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高等院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凡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或分院(校),均须单独申办资格认可。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公司或其它机构的名义从事外籍教师租赁、派遣业务的单位须申办资格认可。 六、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可从www.gzfeb.cn或http://guangzhou.caiep.org下载);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本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单位所处地区具体位置、成立时间、审批部门、现有规模、师资力量、工作特点、教室及住宿条件等;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五)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机构设置情况:包括本单位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机构名称、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人员简况、联系电话等; (六)聘请单位外事工作制度; (七)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复印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八)自筹经费单位提供资金证明:私立学校、民办单位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需提供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资金情况证明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作为外籍专业人员工资及福利的保障证明。 注: 1、各聘请单位须按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出具初审意见。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聘请单位可将申请材料直接交受理机关; 2、以上材料均1式5份。 七、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广东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直接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其他在穗单位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审查聘请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州市外事办公室意见。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单独组织实地核查(至少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加具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征求意见表一并报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八、年检注册: (一)年检方式:自查、互查和抽查三结合。 (二)年检程序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组织年检,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提交我市的年检报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1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3个月,3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2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九、其他事项: (一)此前已批准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通过上一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继续有效。 (二)各单位所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在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时,均须以《外国专家证》作为身份证明。如专家未获得《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而受聘,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将在每年年检时,视情节轻重建议国家外国专家局暂缓注册或吊销该单位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三)凡没有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如擅自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将会同广州市公安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十、申报材料受理点: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外国专家服务部,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7楼,电话:83568051。 本指引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办指引
二、实施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三、委托受理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 四、申请条件: 凡拟向中国境内派遣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均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 申请“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境外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法人组织; (二)非宗教团体; (三)具有推荐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能力。 五、申请材料: (一)《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可从www.gzfeb.cn或http://guangzhou.caiep.org下载); (二)境外组织所在地有关当局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 (三)境外组织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境外组织的情况介绍; (五)境外组织法人的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六)在穗开设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有办事机构的,直接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设有办事机构、在广东省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在广州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可会同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外事办公室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整个审查过程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加具初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七、年检注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每年对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资格的境外组织进行年检,根据年检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介绍文教专家业务的境外组织,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在开展介绍文教专家业务过程中出现一般性违规问题的境外组织,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3个月,3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不再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业务的境外组织,经确认,注销资格; (四)对在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业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境外组织,吊销资格,2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申请本项行政许可。 八、申报材料受理点: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外国专家服务部,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7楼,电话:83568051。 本指引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外国专家工作许可 指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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