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文件
穗外专〔2008〕67号

关于贯彻执行《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

现将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外专发〔200816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一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应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标准合同与其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订立合同时,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在合同附件中协商订立具体条款。

二、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严格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聘用是外国文教专家聘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切实维护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贯彻执行《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情况将作为我局年度审核《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件: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外专发200816号)(见“文档下载”栏目)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人:林进效,联系电话:83126037

 

 

 

主题词:外国专家  合同管理  执行  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72印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