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州市继续教育协会,其英文名是: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Continuing Education缩写为GA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我市从事继续教育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促进我市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我市发展继续教育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继续教育活动主动、积极、有效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及时掌握新的生产技术、科学成果和管理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为促进广州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事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邮政编码510050,电话8355389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我市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发展;
(二)宣传继续教育的意义和效益,组织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横向联系;
(三)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继续教育信息,组织学术探讨,研究发展动向,发展继续教育的学科,探索符合广州市市情的继续教育途径;
(四)做好继续教育的公共服务,建立继续教育师资网络和继续教育课题开发系统,进行继续教育质量效益评估,提供各项继续教育的政策宣传和信息服务;
(五)积极组织和推动与国内外同行团体和个人的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为继续教育的管理、法规建设和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
(七)组织编写继续教育的资料、刊物、教材和书籍,提供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
(八)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才的专业技能职业水平评价,推进专业技能人才的继续教育。
(九)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制定协会工作规范和继续教育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协会自律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入会条件
1.承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4.是热心于继续教育工作的学者、专家或继续教育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条 经市政府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在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已退休的团体会员代表,承认本会章程,热爱继续教育工作,个人愿意,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可转为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在专业技术方面有卓越贡献的、热心继续教育的专家、教育家、科学家和领导干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本会顾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作为单位会员代表而当选的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如调离继续教育岗位、退休等),其职位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推选代表担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如所在单位放弃人选填补,则由常务理事会改选。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人事局经费补助;
(二)会员会费;
(三)接受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州市继续教育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